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拾得的一支枪支存放于家中,直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该枪支至峨眉山市高桥镇福田村1组打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可疑枪支系能配用6.8mm射钉弹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以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十八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二十八发、铁砂子1.03kg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琪玉人民陪审员  张文贵人民陪审员  万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

,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

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