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肖亚萍、涂思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判决如下:一、肖亚萍、涂思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洋信用社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79398.24元及该本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二、涂振计、温根再、涂世程应对肖亚萍、涂思德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肖亚萍、涂思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40元,由肖亚萍、涂思德、涂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40元,由肖亚萍、涂思德、涂振计、温根再、涂世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明川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郭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泉源速 录 员 刘静凡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