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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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65元,减半收取743.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彭 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