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涂亮、涂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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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亮、涂和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亮、涂和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财产保全费809元,计1466.5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