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娟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

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张新娟以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乌鲁木齐市大西门原基督教堂临时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将多个行政机关及多个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且张新娟针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不动产证起诉,但并未提供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再审申请人张新娟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张新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张新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