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奎、朱圣平等与黄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本事故造成原告的亲属冉玉秀死亡,冉玉秀相对被告黄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而言,属于该车的第三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涉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黄某1,且庭审中三被告均确认该事实,结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肇事车辆为他人所有的事实,本院对三被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黄某1在事发时及法庭辩论终结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是案涉无号牌摩托车的所有

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黄某1在事发时及法庭辩论终结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是案涉无号牌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并未为该车投保,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

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黄某1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财产

条的规定,被告黄某1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财产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该部分限额的损失由被告黄某1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1具有经济能力或经济来源情况,被告黄某1的法定监护人黄某2、黄某3应对其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冉玉秀的户口本显示的户别为家庭户,且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及重庆市奉节县新民政北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户籍地已取消农业户口及冉玉秀在广东东莞生活情况,另原告亦提供了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村民委员会及东莞市裕祥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佼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及工作证明等佐证,该部分证明亦有相应的经办人员签名,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4757.2元

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4757.2元/年×20年×100%(冉玉秀死亡)=6951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其被扶养人为冉玉秀的公公朱人高。因朱人高有原告的配偶朱文奎在内的四个子女,冉玉秀并非其法定的扶养义务人,原告主张朱人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亲属冉玉秀死亡,对原告不可避免地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结合侵害后果、被告的赔偿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3.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2016年度广东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2659元/年,以六个月的总额

的规定,丧葬费按2016年度广东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2659元/年,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为36329.5元。4.交通费: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生的交通费情况。考虑原告的家属冉玉秀因案涉事故死亡,原告处理案涉事故及丧葬事宜产生交通费合理,根据原告陈述的居住及处理事故的情况,结合各方的意见,本院酌定支持原告交通费共计2500元。5.住宿费:原告非东莞户籍人口,其亲属冉玉秀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因处理案涉事故及丧葬事宜产生住宿费合理,根据原告处理事故的情况,结合原告的举证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住宿费共计2500元。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主张家属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产生误工,该主张合理,原告没有提供处理事故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本院酌情认定误工人员3人,误工时间为每人10天,误工费应参照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计算为:1510元/月÷30天/月×10天×3人=1510元。7.三被告已赔付:2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第1至6项共计787983.5元,由被告黄某1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超出部分677983.5元,由其承担60%即406790.1元。综上被告黄某1应赔偿原告损失516790.1元,扣除三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被告黄某1尚应赔偿原告491790.1元。被告黄某2、黄某3对被告黄某1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上述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关于确定民事侵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

第八条第二款、

、(三)、(五)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1自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文奎、朱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文奎、朱圣平、朱圣金、朱金容损失共计491790.1元;二、被告黄某2、黄某3对被告黄某1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文奎、朱圣平、朱圣金、朱金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诉讼费4719.91元,由原告朱文

息。本案收取诉讼费4719.91元,由原告朱文奎、朱圣平、朱圣金、朱金容负担603.91元,由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负担4116元,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已获批准,原告、被告应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迳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敏娴郭浩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

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

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