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文革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