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部份医药费,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和

条和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继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幼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

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