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条、
百四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条、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剑、周晓艳、徐俊伟、王晶的银行存款58262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剑、周晓艳、徐俊伟、王晶的银行存款5826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