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礼都被控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礼都对公诉机关起

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礼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礼都与曾某某等人向刘某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肖礼都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同案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马某、赵某、魏某某、钟某某、熊某某、代某某、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倒场倒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及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华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案曾某某、陈某某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礼都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礼都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设立渣土倾倒场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礼都、曾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宜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肖礼都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肖礼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百二十五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礼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礼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