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
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提取屈凯、寇娟妮名下与488000元等值的财产;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