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中心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克斌审判员  孔凡静审判员  孙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逸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