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李建云银行存款9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李建云银行存款9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50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