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金良驾驶的小型轿车。���押期限自2017年8月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金良驾驶的小型轿车。���押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1日3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张金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