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舍金宝、何飞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舍金宝、何飞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祝志昌审 判 员 程顺增审 判 员 郑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王慧芸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