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六十四条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黄克晓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特情介入,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

六十四条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黄克晓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特情介入,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克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克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克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24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克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蒙伟琳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