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40万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本金40万元自2014年3月28日起、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7月5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700元,由被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