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永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
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永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鲍得立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