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的起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的起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单位职工,本案讼争房屋系因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移民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向职工收取集资款,根据有关政策取得修建职工住宅的审批手续后建成房屋并已交付被上诉人使用多年。现上诉人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作出清退职工集资款的决定,并要求被上诉人腾退所占有使用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上诉人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实际取得讼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不能改变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仍然系针对内部建房、分房之后,上诉人作为单位要求职工腾房,而职工作为被上诉人要求继续执行分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发生的纠纷,该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因此,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预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奉节县白帝片区教育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大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