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扬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205条、

205条、第2

第206条、第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6条、第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

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扬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扬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计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赖扬发应按约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计息时间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利随本清(已付5.04元可抵扣)。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970元,公告费60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97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570元,由被告赖扬发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审 判 长  袁祖德人民陪审员  陈达明人民陪审员  钟月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