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强雷塑业发展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强雷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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