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无锡精信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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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元、诉讼保全费647元,合计1332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