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东与张观兵、苏天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为东负担。审判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为东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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