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清人民陪审员  洪泽伟人民陪审员  洪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