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05号民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桂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