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润荣石材厂与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润荣石材厂304521.04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04元,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陶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牛嘉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