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与刘秀芝、张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张亚臣已去世,被告刘秀芝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刘秀芝称该笔借款系张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张亚臣已去世,被告刘秀芝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刘秀芝称该笔借款系张亚臣的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该辩解不能成立。被告张明月作为张亚臣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继承张亚臣遗产范围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上述事实、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

第二条、

条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亚臣欠原告张志军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

判决如下:一、张亚臣欠原告张志军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由被告刘秀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二、被告张明月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继承张亚臣的遗产范围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予以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秀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