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宝霞与卢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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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聪颖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邳宝霞借款本金185000元,并给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聪颖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邳宝霞借款本金185000元,并给付原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聪颖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宜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