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8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8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仕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