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文杰、徐希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决如下:一、被告牛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牛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5‰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至2014年10月17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125‰计算,自2014年10月18日起算至本清息止之日止);三、被告徐希光、赵建伟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文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牛文杰、徐希光、赵建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文峰审���员原本立审判员  孙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