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俊丽与被执行人韩银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银锁在晋城银行文昌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元,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银锁在晋城银行文昌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