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由于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在诉讼前经催告后被告仍不还款,已履行了催告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清勇借款本金10000元。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清勇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陈武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 郑 鸣审判员 邓 兵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