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何晓宁工资25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何晓宁经济补偿金3334.50元;三、驳回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服务,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被上诉人还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索要所谓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法院对此不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何晓宁在二审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上诉主张提供证据,其上诉理由与其在原审的诉讼理由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
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