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有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条、

一条、第三

第三条、

条、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2026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承担40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承担40元,由被告承担11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