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祥增、广州市番禹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零六条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

二百零六条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熙审 判 员  谢守庸代理审判员  滕玲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