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
二百零六条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曹祥增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熙审 判 员 谢守庸代理审判员 滕玲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