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
第六条、
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昌土、林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根法借款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昌土、林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根法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昌土、林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昌土、林海华负担,被告李志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仙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