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根法与周昌土、林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

第六条、

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昌土、林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根法借款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昌土、林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根法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昌土、林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昌土、林海华负担,被告李志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仙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