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延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延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人民陪审员 秦玉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