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华与闪洪国、新野县汉城街道东关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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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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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延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延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人民陪审员  秦玉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