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平与钱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保卫(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40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保卫(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4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