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贺某与贺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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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