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贺某与贺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