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愿与陈尚海重庆嘉道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注册所在地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

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甘愿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应以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为其住所地。因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