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后,超出部分在其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保险公司免陪部分,应由被告郑占丰负责赔偿,但因被告郑占丰系被告李洪文雇佣的司机,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即被告李洪文负责赔偿。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虽经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216813.68元,但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车辆损失重新进行鉴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出具了公估报告书,原、被告对该公估报告虽又提出异议,因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作出的公估报告系受唐山市中级法院委托作出,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作出的公估报告的证明力,故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作出的公估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损失作出的公估报告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公估费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应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拆解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公估费,因其向本院提交的公估报告已被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更改,故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海港乾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山海港乾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为162606.8元(2000元+178452元*90%),被告李洪文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7845.2元(178452元*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
第十二条、
十四条、第二
第十四条、
十三条、第五
第二十三条、
十七条,《中华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赵民武理赔款
判决如下: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赵民武理赔款为162606.8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李洪文赔偿原告赵民武经济损失17845.2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三、驳回原告赵民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为2355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76元,被告李洪文123元,原告负担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明臣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