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与于晓光、于秀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力工资款26,500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力工资款26,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于晓光负担。如不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于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