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初建与浙江永润机械附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永润机械附件有限公司可得执行款12757

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永润机械附件有限公司可得执行款12757.01(含执行费90.01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靖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