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与北京中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洋保证金三千元、工资卡费用二千五百元、社保费用九千一百元;二、驳回原告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中视国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中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二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张洋负担二十元(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中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