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锦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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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