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6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咏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