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与王俊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撤诉;二、准许王俊魁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撤诉;二、准许王俊魁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负担25元,本院退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25元;反诉费7049元,由反诉原告王俊魁负担3524.5元,本院退还反诉原告王俊魁3524.5元。鉴定费7666元,由反诉原告王俊魁负担。审 判 长  贺巧梅人民陪审员  托 娅人民陪审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