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撤诉;二、准许王俊魁撤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撤诉;二、准许王俊魁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负担25元,本院退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25元;反诉费7049元,由反诉原告王俊魁负担3524.5元,本院退还反诉原告王俊魁3524.5元。鉴定费7666元,由反诉原告王俊魁负担。审 判 长 贺巧梅人民陪审员 托 娅人民陪审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