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江西福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福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禄金、吕常田的银行存款45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福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禄金、吕常田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