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
八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遇特殊原因,如: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职能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职能部门验收丈量所需时间,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第九
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
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自合同第八条
第八条规定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
规定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
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向被告金泉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109461元。2014年12月19日,原告梁奇活、蔡志云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金泉公司转付购房款150000元。被告金泉公司收到原告梁奇活、蔡志云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后,未能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使用,也未为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办理不动产产权备案手续。原告梁奇活、蔡志云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水电到户,整体符合居住条件,而且部份房屋已有人入住,只是由于涉及相关债务纠纷,被告金泉公司主观上怠于履行工程验收报批手续,才致使逾期交房。现被告金泉公司正在办理工程验收相关手续,但其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约定,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金泉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成立,至今未注销,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于2012年间取得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与被告金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金泉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交付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金泉公司作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客观上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梁奇活、蔡志云诉请被告金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金泉公司现正在办理工程验收相关手续,以及案涉房地产工程项目现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程验收时间要求等因素,由被告金泉公司在三个月内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使用较为合理。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合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约定,被告金泉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协助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办理不动产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告梁奇活、蔡志云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对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鉴于案涉房屋交房的时间不确定,故应计算到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宜,之后发生的违约金,可待案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
第八条、
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
百零七条、第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
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梁奇活、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梁奇活、蔡志云签订合同编号为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将座落于钦州市“东升豪庭”X幢X单元XXXX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并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梁奇活、蔡志云办理不动产产权备案登记手续;二、被告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奇活、蔡志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房屋总价2594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50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0元,由被告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朝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
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