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仁与杜公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条、第三

第三十四条、

十四条、第三十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

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判决如

第二条,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杜公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仁本金1666.67元。

下:一、判令被告杜公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仁本金1666.67元。二、判令被告杜公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仁利息5665.84元。三、驳回原告李克仁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保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备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